1.
本件建物查封時,據第三人即債務人的姊姊張瑞楨在場陳稱,房屋現為其與其父、家人居住 使用,其為房屋之共有人,因債務人之父與其同住,故債務人同意其應有部分由其使用,債 務人並不住在此,嗣經本院命債權人會同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林口分局員警現場履勘,結果第 三人張瑞楨拒絕調查,據債權人查報為共有人張瑞楨居住使用中,有卷附該局查訪回函、債 權人陳報狀可稽,拍定後不點交。
2.
至本件拍賣該共同使用部分,是否有停車位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縱有該附屬之停車位, 惟因係拍賣上開物之應有部分,其使用依法依該共有人協議為之,故此部分拍定後仍不點 交。
3.
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抵押權拍定後就債務人設定部分塗銷。
4.
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債務人有無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費、管理費、公共基金等。本件標的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 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如須繳納登記費等 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事,請投標人應自行注意該項記載。六、依鑑定報告所載,本件建物並無在海砂屋、輻射屋、凶宅網等各媒體網站記載,依外觀判斷 勘估標的尚無影響交易價額情形;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揭示於前,以供投標人參酌。 因本院欠缺完整資料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實際情況可能與鑑定報告或上揭情形有所出 入,仍請投標人逕向相關單位或周遭四鄰洽詢查明,並決定是否參與投標應買,且不得於拍 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5.
本件如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執行等事由,且該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拍定前,縱已宣布 拍定,本院亦得停止拍定,無息返還已繳交之款項,當事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者,請勿參 與投標應買。
6.
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籍圖)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刊登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 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