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現場指界時,地政人員指稱標的物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352188背對 方向後方之土地(約距離路燈10米處),其上有種植作物、蔬菜、水果,周 邊有楓樹河濱公園界碑。
2.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及有無訂立分管契 約,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應提出得證明其為優先承買權人之證明文件併同標單投入標匭,則其餘共有人 無優先承買權。又應有部分如為公同共有者,該公同共有人之一行使優先 承買權,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得公同共有人全體同意,始得為之。
5.
本件標的物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登記費等費用始得 核發書狀等情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積欠完納重劃 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繳納之數 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6.
本件標的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地 籍圖)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或實際面積與謄本不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