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23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 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五股區公所,現尚未 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 明。另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結果,德音段230地號土地,查67使字第 272號使用執照(66建字第681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為類似通路(私 設通路)。前開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建蔽率時未計入空地比,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仍屬法定空 地。德音段231地號土地,係屬67使字第272號使用執照(66建字681號建造 執照)之建築基地,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標的如經地 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 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