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現場揭示查封時,按鈴無人應門。後經本院履勘,承租人楊O惠陳報租賃契約,租期自110年 1月1日起至115年12月31日止,租金每月新台幣10,500元,因承租人之占有在查封之前,拍 定後不點交。
3.
因本院欠缺完整資訊且無相關鑑定等專業技能,故無法保證本件拍賣標的絕無海砂屋、輻射 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災受損以及建物內無非自然死亡之情形或無其他足以影響本件 不動產交易價值之特殊情事(如:工業住宅、嫌惡設施…等)。而本院已就卷內現場執行情況 及警局回函等相關資料揭示於前,以供應買人參酌。惟應買人仍應於投標前自行向相關機 關、不動產仲介業者或周遭四鄰查明有無前開情事,並於投標前審慎評估房屋狀況以決定是 否參與投標應買,日後不得以此為由請求撤銷拍賣或減少價金,請應買人注意。
8.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 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六、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 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 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9.
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