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土地查封時,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事務所人員到場指界陳稱五股區德音 段
2.
231地號土地位於五股區成泰路一段189巷13弄8號至2號前方巷道, 無建物占用。本件土地現況為巷弄且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是否已具備公 用地役權之成立要件,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因拍賣標的係供公眾通 行使用之道路,故拍定後不點交。
4.
23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上開土地實際坐落地點 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經函詢新北市政府及五股區公所,現尚未 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情事不 明。另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查詢結果,德音段230地號土地,查67使字第 272號使用執照(66建字第681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載為類似通路(私 設通路)。前開私設通路依申請建照時之法令其計算建蔽率時未計入空地 比,但仍為建築執照核准要件之一,是為已建築使用之土地,仍屬法定空 地。德音段231地號土地,係屬67使字第272號使用執照(66建字681號建造 執照)之建築基地,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標的如經地 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重測結果為 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 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
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 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 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7.
刊登於新聞紙或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8.
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 人請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