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11月29日現場執行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722地號上有易旺汽車有限公司(汽車保養廠)鐵皮屋占用」,據負責人稱:「廠房由伊出資建造,已承租30幾年,這次租期自民國111年3月5日起至114年3月4日止」等語,然依所提租約影本記載,地上建物(鐵皮屋)亦係租賃標的物,作為修車廠使用。722地號使用分區為農業區。惟現在實際情形及使用限制(例如:公用地役關係、政府機關價購、徵收、法定空地)如何,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2.
上開地上物非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該占用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