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前出租予第三人居住使用,租賃期間自民國109年5月23日起至112年5月22日止,惟 上開租約於查封後已屆期,債務人不得再續予出租該第三人或另行出租他人,否則與查封效力有 違。又本次經囑託桃園市政府警察局大園分局查訪,為債務人及其家人自住,拍賣建物拍定後點 交。
3.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 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及衡平執行費用支出,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 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後始斟酌投標應買。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費或管理費用,應由拍定 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不得以此為由事後向本院提出爭執或聲明異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