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本院民國112年12月20日現場查封時,房屋現況無人居住,屋內有雜物、垃 圾、沙發等。復依鑑價報告所載經查詢凶宅網、輻射屋等相關網站並於履勘時確認房屋外 觀,未發現危險建築等瑕疵。另依桃園市警察局大園分局函復本院經轄區派出所警員訪查, 未曾發生非自然死亡事件,亦查無相關履勘資料。
2.
本件建物之部分拍定後依現況點交。另屋內之動產非在本件拍賣標的之範圍,拍定後應返還 予動產所有權人,如無人接受返還時,應將動產暫付拍定人保管,以為後續之遺留物處理程序,請應買人自行注意。
4.
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火 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 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 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 詢,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 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