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可進入拍賣之土地之通路有鐵柵門圍起, 無法進入,目視所及範圍內,土地現況為雜樹林地並有部分作道路使用。另依 空照圖顯示,地上另建有蓄水池。又據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未直接臨接 道路,位於關西醫院東偏北方約180公尺處。依鑑定人現場勘察及參照地籍圖 資、航照圖綜合推判,拍賣之土地現況為部分樹木雜林及溪川、部分有不明建 築工事。前述建築工事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 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除前述建築工事占用之土地及 作道路使用部分之土地不點交外,其餘雜樹林地及溪川土地按現況點交。
8.
拍賣之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 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但符合同條例第三十四條 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 此限(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而得承受耕地者,應於投 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於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 聲明不合法,且不許嗣後補正)。
9.
投標人應注意拍賣不動產之規約、分管情形,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管 理費、水費、電費、瓦斯費、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 稅捐、費用。得標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
10.
依鑑價報告記載,拍賣之土地非位於活動斷層上,惟實際現況仍請應買人 自行查證。
11.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 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