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493地號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 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3.
493地號上有水池、空地及果樹,492地號上另有一鐵皮倉庫、磚造瓦頂倉庫。又據前案拍賣公告記載, 拍賣之兩筆土地混用,部分為魚塭、部分土地上有建物。本件未據債權人及債 務人查報土地之占有使用情形,且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權屬 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均不點交。
7.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9.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 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 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10.
493地號之共有人僅就493地號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 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優先承買 權人承購該共有土地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其餘土地不得拒絕買受,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拍賣之土地現為魚塭使用,其內水產養殖物及土地上之工作物(如水泥造 之魚池等)均非拍賣範圍,需買受人與有收取權人自行協議補償事宜,又 魚塭之邊界與土地之地界未必相符,未經鑑界無從確定權利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