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922-1地號土地為雜草,另據債權人代理人稱:拍 賣之土地由債務人自己使用,無出租、出借等情形,惟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 如債權人代理人所述屬實,拍定後得點交。
8.
拍賣之土地,點交時如有農作物而未併同估價拍賣者,拍定人需與有收穫權人協議為相當補償,如協議不成,該地上農作物又已達到成熟階段,應 待收穫權人自行收成。但如為長期性之農作物或果樹,於點交時未達到採 收階段,則該農作物、果樹等均屬拍定人所有,相關當事人於拍定後不得 以有點交或補償事宜為由,向本院聲請撤銷拍定或減少價金。六、農地重劃區耕地拍賣: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 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其優先購買次序,依農地重劃條例 第5條之規定定之,倘同順序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承買權時,由本院定期抽 籤決定之,優先承買人無正當理由未到場或雖到場但不為抽籤者,則由本 院代為抽籤;又若應買人為其中一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其餘毗連耕 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毗連地之現耕所有權人僅限對直接 相毗連之耕地有優先承買權。毗連地之現耕所有人優先承購時,得標人對 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9.
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 證明文件,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