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拍賣土地係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未據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 有人間有分管契約。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上有磚造瓦頂平 房、加強磚造雙併二層樓房、木石磚造一條龍平房、水泥磚造廁所及巷道穿 越,部份為庭院空地。本件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上有一棟二層建物及 兩側之一層建物,部份空地、部份道路,路旁有一搭建之空間,似為廁所使用。土地上之建物均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內,權屬不明,拍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 理,拍定後不點交。
6.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8.
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 無主動調查及通知之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之範圍有所 爭執,均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執行法院並無實體審查權限。
9.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如為投標人(共同投標時,需全體投標人均 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trial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