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民國112年5月9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367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台北市內湖區港墘路90號建物後方小牆角、92巷2號建物前方之無門牌鐵皮屋及路燈、港墘路100巷3號、1號等建物部分占用,其餘部分係環繞港墘路100巷
3.
3號建物之巷道用地;367─1地號土地上有港墘路100巷3號建物旁巷道及該建物1樓車庫部分占用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4.
上開港墘路100巷3號1樓建物所有權人李O蘭於98年購買該建物時即座落本件拍賣土地,其亦為土地共有人。依台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2年6月27日函復稱367地號土地係67使字第0338號使用執照(66建(內)字第0009號建造執照)之建築基地。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367地號土地上建物,其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如無基地應有部分或應有部分不足,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於按其專有部分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範圍內,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其權利並優先於土地之共有人。
7.
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