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226地號土地目前種植水稻。債權人代理人稱土地為共有人使用中。依前案鑑價報告所載,本件226地號為臨約2公尺農路之水稻田。
2.
以上等情,法院及本公司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3.
1‧本件「依標別順序」開標,如其1或數標拍賣所得價金,扣繳稅捐後,足敷清償債權總額及執行費用時,他標「即不拍賣」,亦不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拍定前到場或具狀指定應拍賣或拍定之標的,否則即由法院裁量指定。投標人或拍定人對前開指定或裁量結果不得異議。2‧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5.
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六、本件226地號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為特定農業區之農牧用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規定之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