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標的土地上有三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緊鄰大城鄉中央路。債權人代理人稱債務人未現實占有,前開土地為共有人使用及占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上述建物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本件拍定後不點交。
2.
土地編定之使用種類: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土地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投標人應自行查證。
4.
土地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間占用情形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5.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六、非共有人拍定,土地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履行之優先承買權,有二人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