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債權人稱:拍賣建物係債務人及家人自住,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土地共有人就土地無優先承買權。
4.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 撤銷拍定。
5.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 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