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二民國112年8月21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615-
2.
1617地號土地分別 位於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保新街111之8號建物東北方約
3.
90公尺處,部 分係雜木林,部分係空地。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 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 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 承受。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 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