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一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3年1月24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57-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臺北市士林區小東街26號建物(越南祥記美食小吃店)後方,上有上開小吃 店之部分廚房及小房間占用,上開建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 且不在拍賣範圍內。請應買人留意。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於113年2月1日函 復稱577-1地號土地係70使字第1245號使用執照(69建字(士林)第0121號建 造執照)標示為法定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等語。惟現在實際情形如 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6.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