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於民國112年12月15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1044地號、1045地號、 1045-1地號及1046-1地號土地均為中北路之道路;1046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 中北路
5.
17號房屋坐落;1057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中 北路24號房屋部分鐵皮坐落其上。
10.
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六、土地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
11.
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應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12.
1046地號及1057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惟其主張 優先承買權,須就本件標的一併行使。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 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13.
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14.
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1044地號、1045地號及1046-1地號土地均為道路用地;1045-1地號、1046地號及1057地號土地均為住宅區,有關都市計劃案 名、內容等請自行向主管機關查詢,嗣後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 更者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