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不動產所有權係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無抵押權設定情形。 ?本件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地上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 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本件拍賣土地應有部分,倘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 先承買權人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 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 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 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