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標別一拍賣建物由債務人自住。建物一樓與同路139號、143號房屋一樓打 通使用,於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標別一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 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 危險。
4.
標別二土地1為標別一建物後方空地,土地上有債務人種植之果樹、盆栽, 果樹、盆栽均不在拍賣範圍,土地於拍定後點交。六、標別三土地查封時,土地1上有飛曜廣告公司搭建之松濤硯樣品屋,據銷售 員稱係向地主承租,土地2為樣品屋前之空地。標別二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 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標的有優先承買 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拍定時本標別其所共有之全部拍賣 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 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後剩餘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