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標別一土地1之使用分區為部分第四種住宅區、部分道路用地;標別二土地1之使用分區為第 四種住宅區;標別三土地
7.
本件拍賣土地查封時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 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
8.
標別一拍賣建物由債務人自住。建物一樓與同路139號、143號房屋一樓打通使用,於拍定後 依現況點交。標別一附表編號2之建物並未辦理建築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 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該建物若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係屬違章,拍定 人應自行承受拆除之危險。
9.
標別二土地1為標別一建物後方空地,土地上有債務人種植之果樹、盆栽,果樹、盆栽均不 在拍賣範圍,土地於拍定後點交。六、標別三土地查封時,土地1上有飛曜廣告公司搭建之松濤硯樣品屋,據銷售員稱係向地主承 租,土地2為樣品屋前之空地。標別二土地均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 不點交,共有人就其共有標的有優先承買權。惟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拍定時本標 別其所共有之全部拍賣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 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 標的。
10.
標別三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未一併估價拍賣部分,地上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規定或有其他法定優先承買權者,有優先承買權,請應買人自行查 證並注意。拍賣土地之地上物所有人如主張就拍賣土地有優先承買權,應於本件核發權利移 轉證書前,提起訴訟確認,並向本股陳報,則於優先承買權訴訟確定後,再依確定判決結果通知拍定人、承受人或優先承買權人繳足價款,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承受人及 優先承買權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