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於民國112年11月8日會同債權人代理人、鑑價人員及地政人員至現場,地政人員現場指界陳稱:新北市瑞芳區三爪子段魚寮子小段48地號,位於新 北市瑞芳區魚寮路112號建物北方約50公尺處,土地上為雜木林及部分溪 流,無路可達;48-
2.
48-2地號,有上開建物部分占用。48-1地號上有水 池、雜木林,西北側部分花草;48-2地號部分雜木林。
3.
本件土地上有他人建物,使用權源不明,如有地上權或租地建物情形,地 上權人或承租人有優先承購權。
4.
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 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 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 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 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6.
48-1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 受,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驗機構投標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7.
本件分甲、乙標依次順序拍賣,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額及執行 費用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債務人如於拍賣 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9.
48-2地號設定抵押權新臺幣50萬,拍定後全部塗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