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10月30日查封、履勘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21地號土地以門牌基隆市中正區北寧路516巷33號房屋前方延伸至對向電桿(路燈 編號:
4.
,其上為巷道,無建物占用;26地號土地則以上開建物為中 心,位於東南方4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部分為巷道。依債權人112年10 月31日陳報:21地號土地為深澳支線隧道前(北寧路516巷33號建物左前 方)之土地,看似為既成道路;26地號土地為上開建物左側約40公尺處之 雜林等語。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7.
」。無三七 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 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 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8.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 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 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 先承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9.
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 (勿先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10.
依基隆市政府113年2月20日基府都建貳字第1130105783號函略載:「中正 區調和段
11.
26地號土地查本府建築物地籍套繪系統、建築管理系統無申 領建築執造記錄」等語云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