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土地臨路,其上部分為債務人之二層樓建物占用,部分為空地、雜木等,現為債務人 等使用,拍定後除建物占用部分外,其餘部分依現況點交。又建物未在拍賣範圍內且占用基地之法律關係不明, 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惟本件拍定後建物有法定地上權,請拍定人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 向本院聲請撤銷拍賣。
5.
本件變賣之共有土地,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如有二人以上表示願優先承買者,則以抽籤定之。
6.
本件拍賣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合乎土地法第104 條及民法第426 條之2 規定之承租人或地上權人之情形,該承租人或地上權人有優先承購權。
7.
土地為員林都市計畫第一種住宅區。又都市計畫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又是否業經徵收或協議價購,或是否有其他使用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不明,請投標人先行查明注意並評估衡量是否投 標,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撤銷拍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