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地政指界人員稱:編號1土地坐落編號1建物,另有部分坐落「頂安村13之5號」房 屋,編號2土地部分為道路,部分為雜木林。另據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為其與家人自住,有 漏水、壁癌。「頂安村13之5號」房屋占有之法律關係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 交。
2.
係拍賣應有部份,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拍定後不點交;惟共有人聲明優先承購時,須就全部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得標人或承受人不得拒絕。
3.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含(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如系爭建物 有違反建築法規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被拆除之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