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772地號土地部分有門牌號碼佳 園路3段119號、121號、123號坐落其上,部分為人行道空地,部分經123號建物 旁之鐵皮建物占用,上開建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且建物坐落之使用權源不 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 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 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拍 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3.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如建物權利人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之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如有民法物權篇施行法第8條之5規定之情形,則建物所有權人有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