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標的建號建物查封時無人應門,門鎖為電子鎖,無法開啟,有B1編號
3.
192停車位。 另經函囑轄區警察會同債權人訪查標的建物為無人居住。惟實際使用狀況,請投標人仍應自 行至現場瞭解後俾決定是否應買,本件拍定後點交。
4.
本件停車位編號僅供參考,實際編號請應買人自行向大樓管理委員會查詢。停車位不在點交 之列且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停車位有無為由請求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5.
本件如警局查報無人使用屬實,則拍trial如果不實,現仍有第三人於查封前已合法占 有者,則拍定後不點交,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明使用情形。
10.
本件標的物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費、瓦斯費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六、投標人應攜帶國民身分證、印章,如委任他人代為投標,應提出委任狀與受任人之身分證、 印章;投標人為外國人者,應檢具相關文件,依土地法第二十條第一項規定,向土地或建物 所在地市縣政府申請核准得購買該不動產之資格證明,於投標時一併提出。
11.
本件執行標的如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 如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及命債權人查報或函警訪查等方式予以 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 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trial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依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 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