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本件土地上有磚造建物(永安巷 10號),嗣債權人陳報土地上有建物,且據債務人稱建物係其自住使用。 依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南側臨路面寬約1米,附近聯絡道路彎曲狹小。
2.
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本件土地範圍、使 用現況及通行權限,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 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 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4.
優先承買權: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2.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或民法第426 條之2 之規 定者,並提出相關足資證明租賃關係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 權(僅單純建物所有權人則無優先承買權)。六、據鑑價報告所附芳苑鄉公所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本件地號 屬芳苑都市計劃案,使用分區為住宅區。有關土地位置、地號或都市計劃 內容如經依法公告變更,應以公告變更者為準,請投標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