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所指界,拍賣土地有平房、樓房等多棟建物坐落,並有巷道橫貫。 惟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為準。本件僅拍賣債務人共有土地之應有 部分,地上建物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2.
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秀水鄉都市計畫部分住宅區、部分人行步道用地(公共設施保留地)。
4.
地上建物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應由拍定人自理,並承擔其風險。 六、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 有人。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得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