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土地及建物,經債權人會同地政人員及執行人員現場查封時,在場人蕭永豐之妻子說:「有時會使用18號建物,平日住在另一棟建物,建物內部老舊,無人使用」。另本件經鑑價報告所載無火災受創等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且查無海砂屋、輻射屋之列管記錄。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始決定投標與否。
3.
本件係拍賣應買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4.
本件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倘非建物共有人拍定,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且須就所有標的一併承買。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5.
依桃園市政府警察局龍潭分局111年9月13日龍警分刑字第1110023879號函記載,「經查目前刑案現場勘察資料,於107年5月23日有一起自縊死亡案」,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6.
913地號土地為石門都市計畫(民國50年11月16日)道路用地及旅館區;另912地號土地為石門都市計畫(民國50年11月16日)旅館區,計劃案中土地使用分區管制之規定及開發限制請應買人自行洽桃園市政府城鄉發展局等相關機關詢問,俾決定是否應買,拍定後不得以此理由請求撤銷拍定。六、
8.
桃縣建都使字第552號使用執照在案,該基地範圍除依建蔽率配置建築外,餘均屬法定空地,請投標人注意,且不得於拍定後再執前揭事由聲明異議或聲請撤拍。
9.
本件標的第1043號建物係未辦保存登記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法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又此增建物之面積係依地政機關現場測量所得,實際面積、是佔用鄰地等事,仍應以現場狀況為準,拍定人不得以其面積不符或遭鄰地所有人主張權利而請求撤銷拍定。
10.
刊登於新聞紙之公告內容如與法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法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