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462地號土地相連,部分坐落多棟建物,部分為巷道,部分為空地;593地號土地部分坐落多棟建物,部分為空地;611地號土地部分坐落多棟建物,部分為巷道,部分為空地。據債權人代理人查報,拍賣之土地之所有權為共有狀態,共有人間無分管約定,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土地上有未併附拍賣之建物,拍定後之法律關係(如:法定地上權、推定租賃或其他法律關係)請自理,故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4.
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應提出證明文件,始有優先承買權。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如係共同投標,需均為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各共有人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共有人優先承購共有不動產時,得標人或承受人對同標其餘標的不得拒絕買受。
8.
611地號土地均為都市計畫內住宅區;462地號土地為都市計畫內道路用地,屬於公共設施保留地。使用分區是否變更,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