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9─1地號土地為雜草雜木,未臨路。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且本件拍賣標的僅為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拍定後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3.
本件拍賣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
4.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如得標人為共有人之一,其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按原有持分比例共同承買。六、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
5.
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