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地政人員指界時稱,285-1地號土地與鄰地混合使用,現況為空地雜草,未臨 路,另據債權人稱:拍賣之土地現無人使用,惟實際情形如何,應買人仍應自 行查明,如債權人所述屬實,拍定後得依現況點交。
4.
本件為共有物之變價分割拍賣,故無強制執行法第95條規定所謂之限四次拍賣,如未拍定視為撤回不動產執行情形。另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 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六、拍賣之土地為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 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 限。私法人承受耕地,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