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1標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3.
民國112年8月7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50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北市汐止區汐平路2段60號建物占用;50─1地號土地上有玉澤保宮建物部分占用,部分係建物西北方約35公尺處之雜木林;50─
4.
136地號土地係分別位於玉澤保宮建物西北方約25公尺、90公尺、65公尺處之雜木林:135地土地位於玉澤保宮建物北方約35公尺之雜木林,其上有鴿籠,部分係道路、鐵皮棚架。上開建物、地上物所有權人及占用土地之權源均不明,且不在拍賣範圍內。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8.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
11.
136地號土地係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查無三七五租約,私法人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六、關於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12.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須就其符合資格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人就其餘部分因不符資格,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14.
135地號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其建物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該土地共有人。
15.
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