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一1標係公告應買不動產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二民國112年7月3日現場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72-23地號土地係位於汐平路2段東山國小北方約50公尺之道路。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 明注意。
2.
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應買:各標不動產均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3.
聲明應買價額合計新台幣:3,720,000元。
4.
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定拍,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 標之順序。
5.
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六、無抵押權登記。
6.
公告應買日期:中華民國113年4月30日起至113年7月29日公告應買三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