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查封時,編號1土地未臨路,上有果樹、雜草、雜木,東側臨排水溝;編號2土地為道路用地,部分道路、部分水溝;編號3土地上有平房(門牌:果毅後320號)一棟;編號4土地現況為道路。據鑑定報告書所載,編號1土地現況未臨路,部分果樹、部分雜草樹,編號2土地已作為道路使用,編號
3.
4土地臨4公尺寬之道路,部分有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部分為空地。應買人請自行查證,上開地上(作)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如未到場,則由本公司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8.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六、拍賣之編號1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三條第十一款規定之「耕地」,應受同條例第三十三條前段「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限制(私法人如符合同條例第三十三條但書規定,應於投標時將許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不許嗣後補正);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
9.
查封之編號1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五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公司應買,本公司亦依前開次序通知。
10.
查封之編號1土地係經重劃,惟據臺南市政府地政局函稱:拍賣之土地係屬68年度果毅農地重劃區內,為69年農地重劃條例公布施行前已辦竣地區,依內政部77年2月22日台內地字第571084號函釋,無重劃條例第36條規定,其工程費用及差額地價未繳清者不得移轉之適用。
11.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3.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