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據本院民國113年1月10日查封筆錄所載,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地政人員指稱 本件拍賣標的為雜草林木占用。又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因查無分管契約,兩 造未陳報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2.
本件拍賣標的分甲、乙、丙、丁標分別拍賣,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用、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雖高 於底價,仍不予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人若於開標前到場, 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順序,請應買人注意。
3.
本件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塗銷。 六、本件拍賣標的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拍定後需調查有無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