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拍賣標的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土地現況為:
3.
169地號為雜草地(為農作荒耕地),另第129地號土地上有墓地。
5.
168地號上有一平房磚造三合院(門牌號碼為大溪區埔頂路1段357巷772弄99之1號、99之2號),建物前空地停有貨車;另168地號土地部分為稻田。
8.
第274地號為雜草地、竹林,其上有鐵皮搭建之水塔占用。
9.
第275地號部分為稻田,其上有一磚造平房占用,門牌號碼為大溪區埔頂路1段357巷772弄112號。
10.
上開土地上之建物、農作物之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均不明,且非屬本件拍賣範圍,請應買人注意。
11.
本件均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賣後不點交。
13.
167地號土地外,其餘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再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14.
本件拍賣第145地號土地領有使用執照(61桃府建都使字第312號)供應買人參考。拍賣土地是否依相關規定經限制開發,或使用上有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有其他原因致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投標人注意並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拍定後不得以此緣由請求撤銷拍定。
15.
拍賣之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而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減私權之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仍以重測後之面積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