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指界稱:土地為新北市萬里區員潭22之3號(龍巖福田陵園)建物之基地。本件 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就債務人所有之塔 位使用權,依第三人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112年11月30日宇
4.
總字第0267號函略載:該塔位使用權之商品所在地為龍巖 福田生命紀念館,其商品名稱:福田B2樓晶華廳個人式骨灰位,現 未選位、未繳管理費、未使用,且拍定後如辦理移轉塔未使用權事 宜,買受人需向本公司申辦塔位使用權過戶手續,若塔位未繳納永 久管理費,需於選位時一併繳交,過戶費及管理費需依本公司公告 之當時收費標準繳交,土地持分過戶手續則由買受人逕向地政事務 所辦理等語。則請應買人於拍定後自行辦理相關塔位使用權過戶程 序。
5.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 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 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6.
本標的使用分區依土地謄本所示為山坡地保育區之殯葬用地,其使 用開發是否須受相關法令限制不明,拍定後上開法律關係,需由拍 定人自理,請應買人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