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查封物應分別列價,合併拍賣,總價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3.
本件標的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查封時,土地即為新北市萬里區員潭22之3號(龍巖福田陵園)之建物座落,而依第三人宇錡建設股 份有限公司112年12月15日宇
4.
總字第0280號函略載:債務人 之塔位商品名稱為福田B1樓福田區佛日廳雙門夫妻式骨灰位,已完 成繳款、已選位
5.
、已繳管理費費、未使用等語。本 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6.
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 為準。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 賣公告有所不符,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7.
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債務人基於其對共有物之應有部分,依共有 人間之分管協議(契約),對該共有物特定部分為占有管理使用。 惟共有物特定部分之占有使用收益(權),依法應由全體(或法定 多數)共有人協議約定使用分管方法(分管契約),且該協議分管 方法,得依全體共有人(或法定多數)之決議而變更,故本件債務 人就上揭塔位是否確有占有使用權及拍定後拍定人是否需受原分管 契約拘束,應買人應自行先向塔位管理人(機構)查明,請應買人 特別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