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
4.
101及102地號土地現均為雜草,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表 示上開香蕉、果樹為其他共有人所有。又據鑑價報告所載,96地號土地位 於阿蓮區青旗里,屬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未臨路,使用現況為搭建棚架 種植作物;97地號土地位於阿蓮區青旗里,屬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未臨 路,使用現況為竹林及雜樹叢;98地號土地位於阿蓮區青旗里,屬一般農 業區農牧用地,使用現況為部分種植香蕉,部分為雜草叢;99地號土地位 於阿蓮區青旗里,屬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未臨路,使用現況為部分種植 香蕉,部分為雜草叢;
5.
102地號土地位於阿蓮區青旗里,屬一般 農業區農牧用地,未臨路,使用現況為雜草叢。惟實際使用情形及作物種 植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作物、地上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 定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 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 又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 除條件成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 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 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 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6.
本件土地均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 限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三 十四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 不在此限。」,請投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如投標人或承受人係屬該條例所 稱之私法人,請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 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 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8.
98地號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 割,已提供興建農舍,基地坐落:阿蓮區青安段
10.
本件拍賣之土地,承租人若有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規定 者,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 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承租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 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 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11.
本件不動產依標別分別拍賣,依編號順序依序開標,如有其中一標別或 數標別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全部債權額、稅捐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 其餘標別縱有投標,亦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如於開 標時到場者於拍定前得聲明指定拍定順序。
12.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規約、分管契約及積欠公共基金等情形。
13.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