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113年2月20日查封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 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537地號土地為阿蓮區民生路通行 道路,約略位處於門牌號碼高雄市阿蓮區民生路559號建物前;733地號土 地目前為阿蓮區民生路551巷通行巷道之一部;741號土地部分為空地,有 一磚造二層頂樓搭建鐵皮屋(門牌民生路551巷11號)及旁有一廢棄紅瓦片屋 頂磚造一層建物(無門牌),據債權人代理人在場稱上開建物為其他共有人 所有。又據鑑價報告所載,537地號土地位於阿蓮區青旗里,屬鄉村區交通 用地,使用現況為民生路559號建物前空地;733地號土地位於阿蓮區青旗 里,屬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使用現況為部分建物坐落,部分作巷道使 用;741地號土地位於阿蓮區青旗里,屬鄉村區乙種建築用地,使用現況為 部分建物坐落,部分作巷道使用,部分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及建物坐 落權源,投標人應自行查明。六、本件土地均拍賣應有部分,其上之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拍定後均不 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如共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 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其餘部分。又如共有 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該部分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 就,失其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 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 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等),本 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3.
據土地登記謄本所載,741地號土地未經解除套繪管制不得辦理分割,已興 建農舍,使用執照核發日期:70年1月9日,地上建物:共1棟,請投標人注 意。
4.
本件拍賣之土地,其上之建物所有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前段或民 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得於拍定後檢 附證明文件行使優先購買權,且優先購買順位在土地共有人前。如建物所 有人僅就其中部分拍賣標的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 買受其餘部分。如就優先購買權之次序及存否有異議,應以實體確定判決 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