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90年間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標的土地出租第三人 使用。嗣於民國112年7月19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 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標的土地係道路。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土 地現況為空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6.
依使用分區trial,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屬「商特-4(4A)」商業區。就 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 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 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六、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 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 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