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查封時,據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永康分局查訪函覆,查封之建物係第三人使用。另依鑑價報告記載,查封之土地坐落一棟平房磚造建物(上層有隔間),查封之建物係於原平房建物上搭建隔板做二樓使用,天花板有部分搭建之隔板有崩落之現象,整體保養維護情況差。經詢問四周鄰居及現住人,未獲得有火災或非自然死亡等特殊情事。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2.
查封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又該增建部份若遭臺南市政府認定係違章建築物而遭拆除,拍定人應自行負責,與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權責無關。
3.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本公司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凶宅、海砂屋、土地掩埋廢棄物、受污染等)請求撤銷拍定。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4.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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