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89年間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編號1土地為道路,編號2土地上有磚造鐵皮車庫,債權人代理人表示占用權源不明。嗣於民國112年10月2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編號1土地為復華十街22號前之巷道,編號2土地為復國一路475巷巷道。又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現況為道路。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3.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編號1土地屬「道路用地」,編號2土地屬「道(附
5.
,「道路用地」屬倘權屬尚為私有,則屬都市計畫法所稱之公共設施保留地,原則上將以徵收方式取得,目前無依都市計畫法第30規定獎勵私人或團體投資興辦;「道(附
6.
」屬附帶條件一: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就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請投標人自行查明。六、拍賣土地現均為道路,拍定後均不點交。
7.
買受人應自行查明本件不動產之規約,及是否有積欠公共基金、工程受益費、重劃工程費、差額地價或其他稅捐、費用。買受後應自行處理相關事務,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本公司及法院處理。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拍賣物,無物之瑕疵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1.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