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假扣押查封後,民國112年12月13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2.
1213地號土地現均為巷道,上有鐵皮車庫;另據鑑價報告記載,1167地號現況 大部分土地為道路使用(永二街288巷),小部分土地上有雜項鐵皮建物坐落, 1213地號現況為道路使用(永二街226巷)。又本件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 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且前述地上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其所 有權歸屬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拍定後不 點交。
6.
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本次合併拍賣之全部土地一併承買,不得僅就其中一筆為之。
7.
本件拍賣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等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六、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8.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 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9.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 應買人應自行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