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本件拍賣標的於民國90年間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標的土地均為道路用 地。嗣於民國112年7月19日履勘時,經會同地政人員指出應查封土地之位置及 範圍,依地政人員指界所示,標的土地均係巷道。又據鑑價報告所載,標的土 地現況均為巷道且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7.
依使用分區證明書所載,拍賣土地使用分區均屬「道路用地」,道路用地 屬公共設施用地,於都市計畫說明書無規定應以市地重劃方式開發或附帶 條件特別規定,依本府87年7月22日「研商為課稅業務需要......協調會」 會議記錄。視為將以徵收方式視財源籌措情形編列預算徵收取得。就上開 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相關法令、法規之限 制,及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及管制規定等是否於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 請投標人自行查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