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假扣押查封時,編號1至4土地均為道路用地;本案指界時,編號1土地為廟側角地,現有鋪設柏油做道路使用,編號
3.
3土地相連,為道路使用,編號4土地為路旁加蓋水溝。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7.
本件係參酌前案(111年度司執字第133328號)不動產估價報告書鑑估價值核定底價。
8.
據土地謄本上記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9.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10.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12.
投標地址:高雄市前鎮區中山二路91號18樓之八;網址:HTTP://WWW‧TFAS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