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國112年7月10日查封時,系爭建物為空屋,無人使用;嗣據鑑價報告書所載,系爭建物室內裝 潢當未完成,目前閒置中,地下一樓有一平面車位(編號30號);另債務人具狀陳稱,系爭建物目 前由第三人寬邑營造有限公司承租中,租期自民國112年7月24日至113年7月23日止,且查封前, 由第三人?賢企業社及揚發企業社進行辦公室裝修工程,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 拍定後不點交。
5.
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 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複丈結果為準,拍定 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 賣。
6.
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 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7.
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8.
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9.
本件有平面車位編號30號,惟有無停車使用權,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停車位。